法制晚報訊(記者 溫如軍)今日上午,國務院法制辦就《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開徵民意,明確企業需裁減人員,應當提前30日向本企業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
  意見稿規定,裁減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人員的,適用本規定。
  企業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等情形下,可以在裁員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採取措施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對採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穩定崗位補貼,用於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享受有關扶持政策提供指導和服務。
  意見稿明確,企業需裁減人員,應當提前30日向本企業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說明具體情形、產生的原因,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資料或者相關證明。
  企業向本企業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後,應當提出裁員的初步方案,包括裁員依據的法定情形;裁員範圍、裁員數量和比例;被裁減人員的選擇標準;裁員時間及實施步驟;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方式和標準。
  意見稿規定,企業裁減人員未履行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或者未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的程序的,工會或者職工有權要求企業重新處理。
  企業確定裁員方案後,應當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書面裁員報告, 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收訖回執10日後,企業可以實施裁員,與被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
  除法律規定的禁止裁員的情形外,意見稿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得裁員。
  職工和工會認為企業違法裁減人員的,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原標題:連續工作滿15年 不得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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