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11月22日電(記者 梁鵬)河南省西平縣法院21日公開審判了一起環境污染案件,以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3名小企業主6個月至7個月不等的刑期,各處以罰金。記者瞭解到,這也是“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釋實施以來,河南省判決的第一起環境污染案件。
      據介紹,今年5月,西平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該縣兩家小電鍍廠在無證無照、無污染防治設備的情況下進行生產,並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電鍍水直接挖坑排放,嚴重影響當地水資源環境。環保執法人員對這些電鍍廠下達責令糾正行為通知書,責令其當即停止生產,拆除電鍍設備。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施行,全國各地加大了對屢勸不改污染環境案件當事人的處罰力度。
      7月,西平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在督察時發現,這些企業又偷偷恢復生產,遂將案件移交縣公安局處理,後移送縣檢察院批准逮捕,縣檢察院依法向西平縣法院提起公訴。
      西平縣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某、張某、王某在其辦的電鍍廠中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向土地、水體排放有害物質,嚴重危害環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3人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孫某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依法判處張某、王某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原標題:河南判決首起環境污染案件 3名企業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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